土司制度含義:
土司制度亦稱“土官制度”。是元明清中央與地方各民族統(tǒng)治階級互相聯合、斗爭的一種妥協(xié)形式。在土司統(tǒng)治下,土地和人民都歸土司世襲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個個勢力范圍,造成分裂割據狀態(tài),從而使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產生仇恨和戰(zhàn)爭。
土司制實質:
是封建領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統(tǒng)治者,又是當地的大領主,掌握著軍、政、財權,對農奴有“生殺予奪”之權。土司制建立了一套嚴密的統(tǒng)治機構,治理轄境的政治、經濟、文化及訴訟、刑罰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冊封世襲,劃疆分治,軍事上實行土兵制度,以種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農奴組織成土官武裝,維持土官統(tǒng)治和供王朝征調。經濟上,土官是轄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實行勞役地租、實物地租等經濟剝削。文化教育方面,則不準土民讀書和參加科舉考試。
土司制度的由來:
土司制度是我國歷代封建王朝在少數民族地區(qū),通過分封地方首領世襲管職,以統(tǒng)治當地人民的一種特殊政治制度。
隋唐時期,封建中央王朝在邊疆及少數民族地區(qū),設立竭糜州郡,實行羈縻制度:即在各族首領所轄領域的基礎上,飛設置州縣,其大者為都督府,其首領為都昔、刺史,皆世襲(《新唐書卷四十三》),“樹其酋長,使自鎮(zhèn)撫,以達其以夷治夷”的目的。
土家族地區(qū)的土司制度始于五代(初為竭糜制度),發(fā)展于宋,完備于元、明(由褐糜制度發(fā)展成為土司制度),終止于清,歷經后梁、后唐、后晉、后漢、后周和宋、元、明、清各代,時達八百余年。
元代對西南各部族的大姓,因其請而以土司之職。明襲元制,凡結族來附者,均以原官,并加以重用,土司便成為統(tǒng)治王朝倚重的疆吏,甚至同于藩國。明代,土司與朝廷的關系甚為密切,土司制度更為完備。
土司與中央王朝的關系:
在經濟上表現為“納貢”與“回賜”。向中央王朝納貢,唐代有貢“溪布”、“水銀”的記載。宋、元、明以后日益擴大,計有虎皮、府臍、犀角、竹雞、錦雞、土綢、溪布、水銀、黃蠟、丹砂、珍貴藥材、名馬、大捕竹等。每次納貢均得到皇帝相應的一些“回賜”。土司必須服從封建王朝的征調。土司所領之兵,原來只有守土之責,“無事則荷末而耕,有事則修矛以戰(zhàn),軍無遠戍之勞,官無養(yǎng)兵之費。”隨著土司制度的完備及與申央王朝關系的密切,在明代,土兵成為朝廷的主要兵源之一,朝廷每次征戰(zhàn),土兵幾乎無役不從。
土司權利與地位:
土司在其轄區(qū)內具有無上權威,為名符其實的"土皇帝",自設總理、家政、舍巴、土知州、土中軍等。自宋代開始,所轄最小行政單位為洞。洞與洞之間有固定地段,一般以山坡河流為界,頗與今日的區(qū)、社相似。洞下為旗,旗是土司政權兵民合一的組織,有事則調集為軍,以備戰(zhàn)斗,無事則散處為民,以習耕鑿。永順司所屏的三州六長官司,其下有五十八旗。
土司統(tǒng)治等級森嚴,用等級確定權力和地位,主仆之分十分嚴格。土地按等級分配,土司占有肥田沃土,舍巳頭人可分平地。土民只能在山坡上開一塊“份地”。在住房上,土司《紡柱雕梁,磚瓦鱗砌",舍已頭人“許豎梁柱,周以板壁”,土民則“叉木架屋,編竹為墻”,皆不準蓋瓦,如有蓋瓦者,即"治以潛越"之罪,俗云:"只準家政騎馬,不許百姓蓋瓦!坝懲了境鲅矔r,儀衛(wèi)頗盛,土民見之皆夾道拜伏,否則以譴責誅殺勿論也!蓖了咀苑Q化“日本爵”,土民稱其為“爵爺”、“都爺”,土司居住的衙署自稱為化“金攣寶殿”,其宿舍稱“婪宮”,其妻要有“三宮六院”,其墓葬地稱“紫金山‘,其花園稱”御花園“,其宗柯稱”太廟“。
土司制度的歷史意義: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在南方民族地區(qū)采取的一種封建民族政策,它產生的初期作為一種新興的政治統(tǒng)治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應當說是一種進步,因為土司制度適應了當時南方各民族的社會經濟基礎和生產關系,就必然對南方各民族社會產生一些積極的影響,總的來說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該制度暫時維護了地方的穩(wěn)定和鞏固了祖國的統(tǒng)一。元、明、清三朝建立和推行土司制度的意圖,主要是為暫時安定情況十分復雜的南方民族地區(qū),特別是邊疆民族地區(qū),以求得暫時的相安無事。
2、該制度促進了南方各民族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在土司制度建立的初期,地方得以相對安定,為南方各民族社會生產的發(fā)展提供了條件。
3、該制度溝通了邊疆與內地的聯系。土司制度的建立,土司土官成為朝廷命官,使南方各民族貴族與中央王朝的聯系加強了。
4、該制度促進了各民族文化的發(fā)展。從元朝土司制度創(chuàng)立之始到明、清時的土司制度確立的全過程中,各朝都注意到土司地區(qū)文化的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