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禮儀:
1、跪拜禮→握手、鞠躬;
2、稱呼:“老爺”“大人”→“先生”“同志”;
3、婚喪儀式:鋪張繁瑣愚昧→簡潔文明。
“斷發(fā)”與不纏足運動:
1、1910年,清政府頒布準許臣民自由剪發(fā)的法令;辛亥革命后,民國政府發(fā)出《剪辮通令》,結辮陋習革除。
2、不纏足運動先于“斷發(fā)”。在西方民主平等思想的影響下,維新派人士發(fā)起女權運動?涤袨樵趶V東南海首創(chuàng)《不纏足會草例》,其后與康廣仁在廣州正式成立“不纏足會”,并不斷推廣,新學堂則以不纏足為基本的入學條件,不纏足運動轟轟烈烈開展起來。
五四時期人們關于婚姻自由的看法:
五四時人認為,婚姻自由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戀愛自由:
戀愛是“男女結婚的中心要素”,“必定先有戀愛,方可結為夫婦,必定彼此永久戀愛,方可為永久的夫婦”。
(2)婚姻自主:
婚姻主體對主婚權的把握是實現(xiàn)婚姻自由的關鍵。他們強調婚姻要“完全憑著男女兩人自由的意志,互相結合”。
(3)離婚自由:
“在現(xiàn)社會內,自由結婚與自由離婚一樣很重要……如果不同時鼓吹自由離婚,那就這自由婚制也成了鎖鐐”,因此,“自由結婚與自由離婚并行齊進”。
(4)再嫁自由:
認為寡婦再嫁問題,完全是“一個個人問題”,要按本人的意愿去辦,萬不能“為了褒獎條例,為了貞節(jié)牌坊”,而斷了再嫁的念頭。強調婚姻締結當事人的權利,強調婚姻以愛情為基礎,強調夫婦雙方在自由同意基礎上的婚姻的道德性,無疑是切中封建婚姻的實質,是對傳統(tǒng)婚姻觀的有力沖擊。
黃遵憲勸止纏足:
1897年10月,梁啟超應邀任湖南時務學堂總教習,在當地提倡不纏足,按察使黃遵憲馬上予以支持。黃遵憲首先列名不纏足活動發(fā)起人,接著親撰布告,勸告人民不要纏足:“天地生人,本無生女悲慘之意,父母愛子,時僅生疾毀傷之憂。故圓顱方趾,麻木偏枯則為疾,屬毛離里,疾痛弱化之謂慈。自薄俗流傳,公理蒙晦,求工纖趾,肆彼忍心,毒螯千年,波靡四域,肢體因而脆弱,民氣以之凋殘,幾使天下有識者傷心,貽后世無窮之唾罵。 ──高洪興:《纏足史》,上海文藝出版社1995年版 新式婚姻日漸增多 光、宣之交,盛行文明結婚,倡于都會商埠,內地亦漸行之。禮堂所備證書(有新郎、新婦、證婚人、介紹人、主婚人姓名),由證婚人宣讀,介紹人(即媒妁)、證婚人、男女賓代表皆有頌詞,亦有由主婚人宣讀訓詞來賓唱文明結婚歌者。
廢止纏足運動:
早在清末,廢止纏足的天足運動就已經展開。天足,即天然之足,清朝末年發(fā)生的反對纏足、崇尚天足的天足運動是由一批維新志士發(fā)動起來的。
早在1883年(光緒九年)康有為就在老家廣東南海聯(lián)合一些開明鄉(xiāng)紳創(chuàng)立不纏足會。1896年(光緒二十二年)康有為、康廣仁又在廣州成立粵中不纏足會,提倡婦女不纏足。成立之初,會員便達萬人以上。與此相呼應,在廣州附近的順德也創(chuàng)立了戒纏足會。另一位著名維新派領袖梁啟超也積極從事反對纏足的活動,并致力于從事反對纏足的宣傳工作。
1898年在戊戌變法期間,康有為專門上書《請禁婦女裹足折》,痛陳纏足之害。隨著維新運動的失敗,以康有為、梁啟超為代表的維新志士的反纏足運動告一段落。此后,更多的知識分子投入到了反纏足運動中。
進入民國,天足運動進一步深入發(fā)展,政府已經把放足和禁纏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民國建立伊始,臨時大總統(tǒng)孫中山就下令內務部通飭各省勸禁纏足。無論是北洋軍閥統(tǒng)治時期,是國民政府時期,盡管戰(zhàn)亂不斷,但政府對纏足的勸禁工作從未停止。到了抗日戰(zhàn)爭前夕,盡管這一陋習并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徹底禁絕,但杜絕這一陋習基本被廣大民眾所認可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