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戰(zhàn)國時期,各諸侯國實施改革變法的根本原因:
春秋戰(zhàn)國時期,生產力迅速發(fā)展,社會經濟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生產力的發(fā)展促進了土地私有制的確立,進一步削弱了人身依附關系,引起了階級關系的變化。
新興地主和自耕農出現。新興的地主和自耕農要求打破束縛,進一步解放生產力。
而經濟基礎的變化,必然會引起上層建筑的改革。
因此,改革變法的根本原因是社會生產力的發(fā)展。
李悝變法:
1、“盡地力之教”:
戰(zhàn)國時代,李悝關于發(fā)展農業(yè)的經濟思想。意思是:提高單產,充分利用土地,增加收入。《漢書·食貨志上》記李悝向魏文侯提出“盡地力之教”的建議:將一部分荒地分給農民,國家因此增加什一之稅的收入。在農業(yè)種植上應采取多種經營方式,如若一種作物受到自然災害,還有其他作物可以收獲,耕地要深,除草要勤,收割時要象防備寇盜到來那樣迅速,以免遭受損失。這些都是很好的農業(yè)技術經驗,對提高農業(yè)勞動生產率有很大的作用。
2、“平糴(dí)法”:
(1)背景:三家分晉后,于公元前445年,魏國的君主魏文侯即位。不久他就認命李悝為相,主持變法。這次變法的一項主要內容就是“平糴法”。
(2)目的:使城里人和鄉(xiāng)里農民都不受損害,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
(3)實質:發(fā)展封建經濟內容:李悝推行的重農抑商的“平糴法”,由國家控制糧食的購銷和價格。他認為糧價若太賤則傷農,太貴則傷民(城市居民)。因太貴太賤,都不利于統治,于是他實施“平糴法”。
(4)其做法是:把好年成分為上中下三等,壞年成也分為上中下三等。豐收年按年成的豐收情況,國家收購多余的糧食。歉收年則按歉收的程度,國家拿出收購的糧食平價賣出。上等歉收年賣上等豐收年收購的糧食,中等歉收年賣出中等豐收年收購的糧食,下等歉收年賣下等豐收年收購的糧食。這樣“雖遇饑饉水旱,糴不貴而民不散!
3、《法經》:
《法經》是戰(zhàn)國時期魏相李悝在系統總結各諸侯國成文法的基礎上編定的,是魏國變法的重要內容。是維護封建國家的統治秩序,保護封建地主階級利益的有文字可考的較為系統完備的刑法法典。
(1)《法經》的指導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即將保護地主階級的私有財產、人身安全及統治秩序作為首要任務。
(2)《法經》共有6篇,即盜、賊、囚、捕、雜、具。其中《雜法》概括了盜賊以外的各種犯罪行為!毒叻ā返膬热菔恰熬咂浼訙p”,即統一規(guī)定以上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類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總則,而其他五篇皆“罪名之制”,類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分則。
(3)《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系統的法典,其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后世中國的封建法典均以《法經》為藍本。商鞅入秦主持變法革新時,攜《法經》入秦,并在變法過程中將《法經》改編為秦律,史稱“改法為律”。
魏文侯:
魏文侯,姬姓,名斯,戰(zhàn)國初期魏國國君,公元前445~前396年在位。魏文侯是戰(zhàn)國歷史上第一位富有雄才大略、積極進取的諸侯國君,在位期間,求賢若渴,尊賢使能,曾“師卜子夏,友田子方,禮段干木”(《呂氏春秋·察賢》),并任用翟璜、李悝等人為相,吳起、樂羊等人為將,西門豹為鄴(今河南臨漳西南)令,圖存謀霸,銳意改革,獎勵耕戰(zhàn),富國強兵,使魏國各方面都呈現出新的面貌,在戰(zhàn)國七雄中率先崛起和強盛,稱霸諸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