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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欄目類別:知識點 >> 初中 >> 政治

生命健康權

更新時間:2016/7/20 14:48:00  手機版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兩種權利的統(tǒng)稱,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權。

  公民生命健康權包含三類:生命權、健康權、人身權.

  生命權是公民維護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力,主要表現(xiàn)為生命安全維護權,當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時,有權依法自衛(wèi)和請求司法保護。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為均屬侵害生命權的行為。生命對于我們只有一次,具有最高價值,生命安全是公民從事一切活動的物質前提和基本條件,生命一旦喪失,任何權利對于受害人而言均無價值。我們有權珍愛生命,維護生命安全。

  健康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健康即生理機能正常運行。具有良好心理狀態(tài)的權利。健康的內容主要表現(xiàn)為健康維護權,有兩層含義。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權利。

  其二,健康利益維護權,當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時,受害人享有司法保護請求權。

  人身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整的人格權人格權是社會個體生存和發(fā)展的基礎,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基礎性權利。現(xiàn)代世界各國憲法均將人格權的保護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別人格權或一般人格權的規(guī)定。同時,根據(jù)各種人權國際公約和人權法學理論,人格權也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xiàn)代社會,盡管人們已經(jīng)充分認識到確認和保護人格權的重要性,但對其性質仍有爭論,即人格權究竟是人權、憲法權利還是民事權利。

  生命健康權包括身體健康權利和精神健康權利。

  我國法律保護生命健康權的有關規(guī)定:

  1、我國法律規(guī)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權,不容他人侵犯;

  2、法律賦予我們廣泛的行動自由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

  3、法律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4、禁止用工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從事礦山井下、有害有毒、勞動強度大的勞動。

  5、我國憲法、刑法、民法通則和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都對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加以保護。

  怎樣依法保護我們的生命健康權: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經(jīng)驗不足,生命健康較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保護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作為未成年人,我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法律的特殊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勞動法、婚姻法等對此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

  ①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護我們的生命健康權。

 、诩訌娮晕冶Wo,學習自我保護的方法,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③愛護、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

  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有哪些特殊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條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fā)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jù)未成年人身心發(fā)展特點給予特殊、優(yōu)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chǎn)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創(chuàng)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huán)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職責和撫養(yǎng)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yōu)惠開放。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jié)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yōu)惠開放。

  社區(qū)中的公益性互聯(lián)網(wǎng)上網(wǎng)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yōu)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wǎng)服務。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拐賣、綁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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